
经查,你营业部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持有居间人股份,未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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