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作为城市能源供应的关键基础设施,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各类施工作业日益增多,近年来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2024年12月,市城管执法局城管支队接到某公司举报,河沙镇东堤西堡Kaiyun村地下燃气管线遭到毁损,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勘查。经调查,发现张某自家田地的灌溉水管破损,在修复水管时,用挖沟机挖坑不慎将燃气管道毁损。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管道作为城市地下的“生命线”,其安全运行至关重要,燃气泄露不仅会造成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更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市城管执法局呼吁广大市民群众,增强燃气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燃气相关法律,维护城市安全,共建美好家园。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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