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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龙里县供排水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10-24 15:16:59      发布人:小编  浏览量: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龙里县供排水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公司债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将“15龙里债”募集资金2.23亿元(募集资金总额3亿元)转借给贵州龙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贵州省贵龙城市经济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贵州贵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城市经济圈贵龙城市经济带建设指挥部(现更名为贵州快递物流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龙里经济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龙里县交通运输局、贵州腾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龙里县水务局8家云开(Kaiyun)单位,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法云开(Kaiyun)律法规的学习,引以为戒,严格履行法定义务,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