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的规定。Kaiyun中国Kaiyun中国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及自律监管规则,加强内部管理和合规运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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