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8月14日,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对某国防动员办公室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7月30日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过程中,涉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2024年8月16日,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单位开展立案调查,制发《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了该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消防系统设备维保合同书》及《某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对张某某、王某、李某某等3人开展调查询问。经充分调查取证后,确定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现场操作员李某某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4年8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8月23日前整改完毕。
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项目负责人王某、现场操作员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经调查核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中,虽存在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但通过对其项目合同、财务账目、业务往来凭证、银行流水等资料的详细审查,以及对业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确认其在此次违法活动中未获取违法所得,故不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该公司积极整改、配合调查处理,结合有关裁量基准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现场操作员李某某分别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本案中,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为某国防动员办公室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中,存在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Kaiyun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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